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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环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海聚合热力有限公司与XX供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环民初字第33号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卫东,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聚合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丽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