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加兴与徐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加兴,徐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汪加兴,男,汉族,1967年6月5日生,住望江县。被告:徐耀斌,男,汉族,1978年生,住望江县。原告汪加兴与被告徐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加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耀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加兴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徐耀斌向原告汪加兴借款3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时至今日被告尚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偿还借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18810元(按月息3分计算,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耀斌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徐耀斌向原告汪加兴借款33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时至今日被告尚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汪加兴与被告徐耀斌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诉求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耀斌偿还原告汪加兴3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95元,由被告徐耀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结中审判员 杨 全审判员 罗文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