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与周成美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周成美,刘玉岭,谢长征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开发区东区黄河路66号。负责人徐志明,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浩轩,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美。第三人刘玉岭。第三人谢长征。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诉被告周成美,第三人刘玉岭、谢长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从原告诉状及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刘玉岭、谢长征居住地系连云港市开发区、赣榆区,事故发生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并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仲裁所在地是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是由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依据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诉被告周成美,第三人刘玉岭、谢长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审判员 戚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上诉须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