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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知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郎庭娱乐会所合伙协议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余姚市郎庭娱乐会所。代表人:韩黎超,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余姚市郎庭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