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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胜利、吕清洁与吕清洁、徐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334号原告:周胜利。被告:吕清洁。被告:徐剑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利与被告吕清洁、徐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胜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胜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