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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梁琦与王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琦,王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梁琦,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某公司经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林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玉堂,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玉堂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3582元(其中执行标的131706元、执行费187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