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左兴碧申请宣告魏恩强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兴碧,魏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107号申请人左兴碧,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魏恩强,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左兴碧诉称,左兴碧与魏恩强系母子关系。魏恩强未结婚及生育子女。魏恩强于2000年2月28日21时许离开位于渝中区刁家巷4号附8号2-1的家中,至今未归,音信全无。现左兴碧申请宣告魏恩强死亡。经查:魏恩强,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刁家巷4号附8号3室。魏恩强于2000年2月28日21时许离开位于渝中区刁家巷4号附8号2-1的家中,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仍音信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3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魏恩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魏恩强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派出所证明、《重庆日报》公告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魏恩强于2000年2月28日21时许离开位于渝中区刁家巷4号附8号2-1的家中,至今未归,音信全无。距今已有十四余年。虽经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重庆日报》刊登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魏恩强无配偶及子女。申请人左兴碧作为魏恩强之母,现申请宣告魏恩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恩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