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赵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何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何某某。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对家人及家中经济都漠不关心,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婚生女何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时止,依法分割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丰街7号4单元702号房产及股票账户中10万元资产。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外出工作就是为了照顾家庭,被告也申请从外地调回本市工作。孩子现在还小,离婚会给孩子心里造成影响,所以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辩解,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何某某(2005年9月16日出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不应草率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檀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