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勇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勇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12号罪犯邓勇钢,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勇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邓勇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邓勇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邓勇钢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邓勇钢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勇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标准积分12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勇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勇钢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