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麻城市中馆驿熊寨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国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麻城市中馆驿熊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金立良,该村委会副主任。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麻国土资执罚(2013)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字(2013)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麻城市中馆驿熊寨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零壹拾陆元整(¥31401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罚款。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3)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3)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麻城市中馆驿熊寨村委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只履行罚款义务,对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内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该二项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3)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审 判 员 董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占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