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守明与胡���强、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明,胡礼强,李玲,李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01号原告李守明,农村居民。被告胡礼强。(未到庭)被告李玲,被告胡礼强之妻。(未到庭)被告李云星,农村居民。原告李守明与被告胡礼强、李玲、李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守明诉称,被告胡礼强与被告李玲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云星系平度市麻兰信用社信贷员,2012年8月6日被告李云星找原告从麻兰信用社贷款100000元,被告李云星直接将贷款给付被告胡礼强,被告李云星出具欠条并提供担保,该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李守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