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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靖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新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新,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尹新,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新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回对被告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新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小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