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培芹与曹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芹,曹秉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赵培芹。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秉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芹与被告曹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芹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赵培芹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