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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培芹与曹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芹,曹秉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赵培芹。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秉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芹与被告曹秉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培芹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赵培芹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