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向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50元。执行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