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和某某诉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廉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和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开发区。被告:廉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某诉被告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畅英民审 判 员 王彦萍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一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