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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童培与被告张艳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培,张艳飞,徐志娥,徐怀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778-1号原告童培。被告张艳飞。被告徐志娥。被告徐怀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培与被告张艳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徐怀勤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7幢12层3-120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871**)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怀勤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7幢12层3-120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871**);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高巨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