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同录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玉、李现红、李庆武、李庆顺、李馨、张芝精、李现明,邓同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003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现玉、李现红、李庆武、李庆顺、李馨、张芝精、李现明。被执行人邓同录,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和解并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卫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