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腾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73号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中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5827-1。法定代表人梁光明,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洪伟,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旭,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腾开,男,194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腾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重庆市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