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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叶延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叶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67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叶延华,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大洋镇。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叶延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的(2014)江蓬法知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188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58066.72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