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968号原告贺某甲。法定代理人苗某。被告贺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贺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