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重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红丽诉被告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丽,石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重字第00034号原告:苏红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丽诉被告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丽于2015年10月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丽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苏红丽负担。审 判 长 田四舫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莞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