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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重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红丽诉被告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丽,石爱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重字第00034号原告:苏红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占杰,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丽诉被告石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红丽于2015年10月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丽提出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苏红丽负担。审 判 长  田四舫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莞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