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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镔与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镔,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张镔,女,生于1982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宇,男,生于1981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镔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