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马智贤与马代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智贤,马代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智贤,男,生于1962年9月29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甘沟乡庙岔村马家组*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代代,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甘沟乡庙岔村马家组*号。马智贤因与马代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5)静甘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智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上诉人马代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马代代与马智贤两家系邻居。因马智贤家自来水表破裂未及时发现并排出积水,导致马代代建于2000年7月的65.81平方米砖土木结构房屋于2015年1月27日因地基凹陷而塌陷。另有火炕1眼、锅台1个、面粉7袋(75斤/袋)、老式圆桌1张、蒸笼5扇、手摇式小型压面机1台被毁损。该纠纷经静宁县甘沟乡庙岔村民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马智贤反悔,拒绝履行。马代代于2015年3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智贤赔偿其经济损失78000元。静宁县人民法院委托静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马代代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进行了价格鉴定,财产价值为51070元。支付鉴定费1000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代代申请追加静宁县水务局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马智贤与静宁县水务局为产品责任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静宁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书面裁定,驳回马智贤的上述申请。原判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马智贤家自来水表破裂未及时发现,积水未能及时排出,导致马代代家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毁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智贤关于马代代家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辩解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马智贤赔偿马代代被毁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经济损失5107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5207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马代代负担450元,马智贤负担1300元。马智贤上诉称:原判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对自来水表破裂时间未查清。水表是在2015年1月26日深夜爆裂的,水表安装位置在马代代家房屋墙后,马智贤家宅基院外,认定马智贤未及时发现水表破裂,并未及时排放积水,缺乏事实依据。从因果关系讲,自来水的供给时断时续,水表质量存在问题是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而自来水的管理者、供应者,水表的出售、安装人都是静宁县团结渠灌区管理所,其上级单位静宁县水务局应为本案的侵权主体。从法律关系上讲,静宁县水务局的产品责任与马智贤的财产损害责任虽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却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造成同一法律后果,将静宁县水务局列为共同被告能够查明事实,正确划分责任,有利于解决纠纷。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马代代辩称:从马代代房屋地基被水泡成泥浆的深度已达四、五米的现状看,水表破裂时间较长。房屋被水浸泡塌陷,而水表的所有人和用水人都是马智贤,就应当认定马智贤有过错。至于水表的质量、供水是否正常均与马代代无关,马代代坚持不追加静宁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另外,马代代还有部分财产被埋压,未统计在损失范围内,原审判决的数额其马代代已做出让步,故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代代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马智贤对其所有或使用的财物有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智贤认为水表深夜破裂,马智贤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查明不清,缺乏判决依据的主张。因水表的破裂时间不能改变侵权财产的权属及马智贤的义务,马智贤是否存在注意过错,不能对抗无过错的受害人马代代,马智贤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马智贤认为本案损害是由于第三人静宁县水务局下属单位的异常供水及水表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追加静宁县水务局为共同被告,并由该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物权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即马代代对民事责任请求权具有选择权,马代代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其他当事人。原判未追加被告、并案处理正确,应当维持。马智贤在使用自来水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水表质量是否合格、供用水是否存在过错,均不在本案中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上诉人马智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厉代理审判员 白皎洁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