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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忠华与被告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华,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485号原告赵忠华,男。委托代理人吴国新,女。被告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注册号210124000030535。法定代表人陈佐邦,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忠华与被告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忠华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忠华撤回对被告辽宁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忠华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