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光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小明与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彭小明,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和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8989-1。法定代表人徐正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小明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诉调查结果没有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欠款7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