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李某。被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振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