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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爱德电讯器材城、段某某、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爱德电讯器材城,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负责人段正恩。被告段某某,男,成年,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逯某某,女,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爱德电讯器材城、段某某、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聪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倓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