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殿光与余洪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光,余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光,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余洪章,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李殿光与被执行人余洪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洪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洪章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 同 进审判员 胡 文 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