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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殿光与余洪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光,余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光,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余洪章,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李殿光与被执行人余洪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余洪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洪章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 同 进审判员 胡 文 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