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执恢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张姜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张姜玉,肖石爱,黄木贵,康爱云,陈通,袁凤珠,杨振辉,连希芳,周剑,杨晨明,泉州市万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恢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许更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暖,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姜玉,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石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木贵,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康爱云,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通,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袁凤珠,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杨振辉,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连希芳,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周剑,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晨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泉州市万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木贵。被执行人泉州金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通。被执行人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晨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姜玉、肖石爱、黄木贵、康爱云、陈通、袁凤珠、杨振辉、连希芳、周剑、杨晨明、泉州市万储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金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通名下闽C×××××号汽车的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但查无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理;另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肖石爱名下址在周宁县房产的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另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康爱云、黄木贵名下址在晋江市房产的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理。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鲤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郑英好执行员 蔡扬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渊源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