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楼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恒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楼支行,宜宾恒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822-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楼支行。负责人:巫杨麟。被执行人:宜宾恒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韵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观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宜宾恒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恒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