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糜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了(2015)西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交付执行中西乡县公安局以糜某食道、胃腹部有异物,不宜收监执行,建议对罪犯糜某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现因罪犯糜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西乡县司法局建议对其收监执行,本院认为罪犯糜某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㈢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糜某收监执行。审判长 肖剑明审判员 王友兰审判员 彭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