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志冬与江文达、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冬,江文达,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冬。被执行人江文达。被执行人杨伟。杨志冬与江文达、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盛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