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洪民二初字第378-1号钦文与钦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文,钦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378-1号原告钦文,男。被告钦四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钦文因与被告钦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钦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车牌号为粤lxxxx的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钦四海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8q735号的广汽本田小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