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予以撤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