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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232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郦纪城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唐城网吧,趁被害人吴某丁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丁放于74号机器桌上的价值1040元的白色OPPOR2017手机一部。2.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周末阳光网吧,趁被害人郑某乙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乙放于28号机器桌上的黑色联想A778T手机一部。3.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唐城网吧,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放于18号机器桌上的价值880元的白色VIVOY23L手机一部。4.2015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卓慧网吧,趁被��人杨某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放于64号机器桌上价值560元的白色杂牌M811手机一部。5.2015年5月10几号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英王网吧,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放于92号机器桌上价值400元的银色沃普丰手机一部。6.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卓慧网吧,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放于93号机器桌上价值1580元的白色VIVOY27号手机一部。7.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卓慧网吧,趁被害人安某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安某放于130号机器桌上价值560元的黑色和牌M811手机一部。8.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窜至诸暨市大唐镇大安网吧,趁受害人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放于51号机器桌上价值400元的DESAY牌黑色手机一部。案发后,部分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二手交易平台记录、失窃报告、扣押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情况说明、证人闻某、覃某甲、梁某、吴某甲、覃某乙、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郑某乙、吴某丁、吴某戊、杨某、安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42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郑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部分赃物被追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朵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