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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殳炳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殳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兴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以昊,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殳炳如。关于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与殳炳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2621.9元,执行费79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