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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孝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4日,孝义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离柳小区,即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在逃)租住房屋内的床下和床头柜下,查获冰毒和麻古24.21克,经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2014年9月11日,孝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被告人陈某手机短信内容,截获由福建省福清市邮寄给被告人陈某的快递包裹一份,从中查获冰毒和麻古共45.75克。经鉴定,从中检测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予以证实,公诉公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只是吸食毒品,没有贩卖毒品,住的离柳小区的房子是王某通过李某介绍的,毒品是王某从她老乡那里买来的,王某买毒品问我要钱,我给她也就每次2000至3000元。我们共同吸食。在拘留所的时候公安过来问包裹上是不是我的名字时,包裹上就写我着我的电话号码,但东西不是寄给我的,我不知情。其他的那些证人我都不认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孝义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离柳小区,即被告人陈某与王某(在逃)租住房屋内的床下和床头柜下,查获冰毒和麻古24.21克,经鉴定,从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麻古中还检出咖啡因成分。2014年9月11日,孝义市公安局民警根据被告人陈某手机短信内容,截获由福建省福清市邮寄给被告人陈某的快递包裹一份,从中查获冰毒五小袋和麻古一小袋,共45.75克。经鉴定,从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麻古中还检出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该包裹寄件地址为福建省福清市,收件人栏内联系电话号系被告人陈某所使用。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孝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移交毒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王某和陈某房间内床下查获的冰毒疑似物、麻古疑似物、从陈某快递包裹中查获的冰毒、麻古疑似物,均已移交吕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并附照片佐证。孝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4日凌晨该队民警在孝义市离柳小区一出租屋内将陈某、王某抓获,当场从其房间内查获部分冰毒。孝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中涉及的上线郑某正在核实身份,紧张抓捕中。暂不处罚辛某、“茂峰”在抓捕中、王某已上网追逃。另2014年9月10日下午17时左右,我局民警按陈某手机上信息内容的地址在交口县双池镇一民宅内找到快递收发处,取到陈某快递并支付了费用,在快递收发处见证情况下,打开包裹,内装有馒头和茶叶,发现部分馒头中间有掰开过的接口,带回公安局进一步检查发现其中六个馒头中间夹层内藏有五小袋冰毒和一小袋红色药片状麻古。该队民警在查看陈某手机时,发现陈某手机上的日期、时间没有设置与现实时间不一致。在2014年9月11日,该队民警对陈某进行讯问并向其出示快递包裹,陈某承认包裹上留有的电话号是自己的,但拒绝承认里面装的什么。此快递是从陈某的福建老家寄过来的,该队从快递包裹里发现五小袋冰毒和一小袋红色药片状麻古,在王某的供述中也能证明在陈某租住的房屋内有过类似的快递。光盘两张、孝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队民警将在陈某家搜查毒品的视频和在陈某的快递包裹中发现毒品的视频,送至市局案管中心刻录成盘。光盘内容证明从快递里的馒头内发现五小袋疑似毒品(白色)和一小袋疑似麻古(红色)。支付宝付款凭证证明,2014年7月17日开始王某给郑某一共汇款19800元。孝义市公安局行罚决字(2014)002864号、002863号、(2014)02982号、(2014)002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及王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4日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日。李某乙于2014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李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0日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晋)鉴(毒)字(2014)053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陈某住处查获的疑似冰毒共24.21克,其中23.6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5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晋)鉴(毒)字(2014)057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陈某快递包裹中发现疑似冰毒,共45.75克,其中43.84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9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王某询问笔录,其小名叫“小雨”,警方在我和陈某租住的孝义市离柳小区房屋内的床下方查获的一个咖啡色瓶,里面是陈某给我吸食冰毒玩的一部分。在床头柜下查获的冰毒不是我的。我曾帮陈某往一个叫郑某的账户里转过几次钱。他把钱存到我的银行卡里,我通过手机网上银行给转账过去。好像是转过三次。当时转账的时候不知道,后来被抓之后我知道他是购买毒品。是从他福建老家购买毒品。我听陈某打电话说是每克150元。陈某付钱后是通过快递邮寄,毒品回来后也是他一个人去取的快递,回来之后他就把我打发出去买东西,等我回来后,毒品巳经被他藏起来了,我就根本见不上。我没有和陈某一起取过邮寄毒品的快递,也没有见过邮寄回来的毒品,只是看见包裹里有一些邮寄回来的馒头和茶叶。第二次转账完后的几天,陈某拿回来一个包裹,在双池他住的宾馆里,他让我出去给他买点吃的,我就出去了。等回来的时候,我见那个包裹已经打开了,边上放着一些掰成两半的馒头,还有一袋茶叶。我问他哪里来的馒头,他说他朋友给他寄过来的,我见掰开的馒头上面还有些发霉,我还问他这能吃吗?他说油炸一下可以吃,然后他就拿出一小块冰毒让我吸食,我知道他已经没有毒品了,我就问他哪里来的冰毒,他也不告我、说不用我管。我看掰开的馒头,中间都是空的,所以我猜想是给他邮寄过来的冰毒,就藏在掰开的馒头里面。今年8月份,在封嘉峪村租的房子里,陈某给我卡里充上钱,让我给郑某的账号里转钱,转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后来也是他自己去取的快递,买回来毒品大伟拿了2、3小袋,没有给钱。金某拿了10小袋,没有给钱。李某拿了1小袋,没有给钱。我们吸食了一部分,估计还有剩下的。9月份,他给我卡里充了钱,我分几次给郑某的卡里转了7500元,应该是50克的冰毒。毒品应该还没邮寄回来,我们就被抓了。金某和“大伟”通过我向陈某购买过三次毒品,他们只知道毒品是一个福建男子的,钱都给了陈某我没有从中挣钱。邮寄过来的包裹是留的陈某的电话,反正没有通知过我。陈某的联系方式155××××9644、186××××4145,这两个号就陈某一个人使用。我不知道别人向陈某购买过毒品。陈某也往我卡里打一些买日用品的钱。也就几百元。证人辛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和李某乙想吸冰毒,然后李某乙就打电话联系了“小雨”,我们去交口县双池镇,在车上,我给了李某乙300元,李某乙给了“小雨”,“小雨”从身上拿出了一小袋冰毒给了李某乙,然后“小雨”就走了,我们购买的冰毒是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颗粒状晶体,回来后我和李某乙吸食了。我认识陈某,“茂峰”帮我购买过一次冰毒,我去交口找的茂峰,约0.5克,说是向一个福建男子买的,购买冰毒后几天,“茂峰”给我打电话说他和这个福建男子来到孝义了,让我过去海外海酒店。在酒店闲聊中我知道这个福建男子叫陈某。聊天之后陈某取出了一小块冰毒,我们用一个吸毒壶壶用打火机熏烤着吸食了起来,吸食了没有几口,陈某就先离开了,我和“茂峰”接着吸食了几口后也离开了。我们吸食冰毒是陈某的。吸食冰毒后陈某没有向我们收取好处费。证人金某证言证明,因我吸食毒品一事,我来投案自首,我向“小雨”购买了三次,第一次是我和大伟在交口双池镇向“小雨”买的,第二次是大伟拿着我的钱向“小雨”买的,第三次是我自己向“小雨”买的,第一次是以每小袋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小袋冰毒,每小袋冰毒约0.6克;第二次是以每小袋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小袋,每小袋约0.6克;第三次是以每小袋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袋,每小袋约0.6克。我和大伟向“小雨”买过冰毒后,听大伟说自己也向“小雨”买冰毒吸食了,但他买了几次我不清楚。我听大伟说“小雨”是向一名福建男子拿的,我没有见过这名福建男子,我也没有向其他人购买过冰毒。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我2014年6月份开始吸毒的。我吸食过三次冰毒,毒品是向王某购买的,我向王某买过2次冰毒,每次2小袋800元,每袋约0.6克,第一次是2014年6-7月份,我和金某在交口双池宾馆向王某拿的,我和金某将冰毒吸食了。第二次是过了10多天,也是我和金某在交口双池宾馆向王某拿的,我和金某将冰毒吸食了,这次我问王某冰毒是哪里来的,她说是问一名福建男子拿的。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我吸食的冰毒是我向福建籍一个男子购买的,该男子姓陈。我是通过“小雨”认识的那个福建籍男子。2014年8月12号,“小雨”联系我让我帮着联系个两个人住的地方,我给他们联系了张家庄的一个家庭宾馆。期间“小雨”和我说福建籍男子身上有冰毒,想吸食的话可以找他买点。住下第几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向福建籍男子购买了三小袋冰毒,每袋有0.5克左右花了900元的。我没有给福建籍男子钱,当时我和福建籍男子在张家庄租住的房子内先吸食了一点冰毒,之后我把向福建籍男子购买的冰毒带走,我自己吸食了。过了约两三天吧,我去她们住的地方去玩,三个人一起吸食了冰毒,之后我向福建籍男子购买了两小袋冰毒是以每小袋300元购买的,购买了600元的。我没有给福建籍男子钱。我把向福建籍男子购买的冰毒拿回家,之后我自己吸食了。小雨和福建籍男子在张家庄住了六天后就搬到了孝义市封家峪的一个家庭宾馆住两天,期间几天,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后来“小雨”和福建籍男子又住到了孝义市离柳小区的一个家庭宾馆里,“小雨”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离柳小区租住的地方玩,我去了离柳小区后,三个人一起吸食了点冰毒,之后我向福建籍男子购买了三小袋冰毒。这次我向福建籍男子购买了三小袋,每袋有0.5克左右。是以每小袋300元购买的,购买了900元的。我向福建籍男子购买冰毒时当时是三个人在场。我和“小雨”还有福建籍男子。三次购买冰毒我都没有给该男子钱,都是用自动取款机给他转的帐,第一次转了1100元,第二次转了900元,帐号记不清楚了,户名是王某邮政卡,是王某让我转到这张卡上的,是在孝义市铁北街的中国农业银行转的帐,时间记得是在八月份,具体哪一天就记不清楚了。当时搬到封家峪住下,福建籍男子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我看到他有很多冰毒,当时我就害怕了,让他们离开孝义,福建籍男子说这个你不要管,我会按时交房租的。只记得当时在一个大的透明塑料袋里面装着,里面估计是五克左右的小袋,有几十包,具体多少我没有看清楚。辨认笔录证明,经李某乙辨认陈某即向其贩卖毒品的人。被告人陈某手机信息照片、快递照片证明,被告人陈某有一件快递需自取,快递单收件人联系方式留的电话系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基本信息,其系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所用的155××××9644手机号一直自己使用,未给别人用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附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意见,关于离柳小区查获的毒品,现有其本人供述称其为王某购买毒品提供资金,与王某陈述一致,且本人和王某均系吸毒者,在二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毒品,因无证据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目的,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关于快递中查获的毒品,快递收件联系人系被告人陈某的联系电话,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在查获包裹中毒品邮寄方式与有王某的陈述中之前所收包裹相同,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孟宪智审判员  苏 斌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延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