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白项郡与于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项郡,于得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白项郡。被告于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项郡与被告于得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项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项郡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