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盱眙县卫生局与汪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卫生局,汪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被执行人汪立彬。盱眙县卫生局与汪立彬卫生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4)盱商初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汪立彬所作的盱卫医罚字(2012)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