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961-朱忱-王显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忱,王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朱忱,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王显忠,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朱忱与被执行人王显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6日作出(1998)扶法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33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忱与被执行人王显忠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显忠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忱人民币1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朱忱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1998)扶法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