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本宏电子科技有限���司、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本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663号原告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江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本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莉,负责人。被告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军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本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鸿泉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易普斯立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凌吕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海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