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建湖县蒋营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88号。负责人沈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建湖县蒋营花炮厂,住所地建湖县蒋营镇东首。法定代表人季金荣,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建湖县蒋营花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湖县蒋营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