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剑伟与朱广兴、仰宗钊、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伟,朱广兴,仰宗钊,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295-1号申请执行人陈剑伟,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朱广兴,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仰宗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朱广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剑伟与被执行人朱广兴、仰宗钊、南京悠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