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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剑、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劳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戴剑,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戴剑,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前郭镇.被告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剑、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松原市豪威盛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