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辛敬通与卢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敬通,卢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辛敬通,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玉海,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诉被执行人卢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敬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玉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辛敬通欠款本金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卢玉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玉海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坤审 判 员  伊德普代理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