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335号原告: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孟建翎,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邯郸县鹏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