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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茹亚峰诉李敬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亚峰,李敬,唐建民,李永成,王琨,廉海发,曹迎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764号原告:茹亚峰。被告:李敬(又名李晶)。被告:唐建民。被告:李永成。被告:王琨。被告:廉海发。被告:曹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亚峰诉被告李敬、唐建民、李永成、王琨、廉海发、曹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亚峰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亚峰因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茹亚峰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