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兴添与梁劲松、关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添,梁劲松,关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18号原告:张兴添,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79。委托代理人:梁景伟,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劲松,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4。被告:关俏红,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524。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关俏红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由于个人原因于2015年3月25日从原告处借贷资金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据》一份。约定借贷期限1个月,从2015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但借款到期之后,被告却拒绝偿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所以,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1.判令被告梁劲松立即支付拖欠的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关俏红对被告梁劲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梁劲松的身份证截图照片(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2015年3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2015年3月25日)(均为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由于个人原因于2015年3月25日从原告处借贷资金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据》一份。约定借贷期限1个月,从2015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梁劲松的账户银行转账88000元,及现金支付12000元。3.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1份,用以证明被告梁劲松与关俏红是夫妻关系,梁劲松拖欠原告的借款存续于其与关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关俏红应当与梁劲松共同承担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原告所诉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举证,可证实其向被告梁劲松出借了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且被告梁劲松对此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梁劲松尚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未归还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借款至今未被清偿,而被告梁劲松负有清偿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梁劲松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劲松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关俏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债务未被约定或被证实系被告梁劲松个人债务,且无证据表明两被告之间有夫妻财产所得的特别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关俏红应对被告梁劲松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劲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添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关俏红对被告梁劲松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