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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传杨与黄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杨,黄松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林传杨,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松州,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杨与被告黄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传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传杨以其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传杨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