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明与被执行人义县城关乡瑞丰农业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义县城关乡瑞丰农业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夏某,男,1989年10月1日生,满族,工人,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1967年6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城关乡瑞丰农业机械厂,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夏某与义县城关乡瑞丰农业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分期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2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